l承办律师
马文斌律师、杜小莎律师
l案由
合同纠纷
l案情回顾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某医疗公司就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发生纠纷。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参与上海市某医院的两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提供行业分析、信息咨询、商务指导等服务,若项目成交总价达到809万元以上,被告需支付服务费100万元。
在原告的协助下,被告成功中标两个项目,合同总金额达8090600元。原告依约开具100万元发票后,被告仅支付50万元,剩余50万元迟迟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否认协议效力,称协议上加盖的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主张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l争议焦点
在“真人假章”(即签约代表身份真实,但所盖印章存在瑕疵)的情形下,《项目合作协议》是否对被告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l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过《项目合作协议》,虽然被告庭审中提交的印章与合同项目协议书上的印章不一致,但与原告对接的合同签订负责人茅某系被告华东地区的销售经理,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故该协议合法有效。结合原告提交的《医疗设备合同书》、被告付款内部审批流程、微信记录可以证实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达到了约定的金额为809万元的标准,与被告已支付项目服务费50万元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尚有50万元未履行完毕,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向原告支付剩余项目服务费50万元。
l法院判决

